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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录入时间:2005-07-07
795.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 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国务院明确批 准的其他项目。 依据:
国税发[2001]15号
、
京国税发[2001]071号 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在2002年底前暂不作为应纳税收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规定:“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 纳税人上一级拨款部门出具的证明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的文件。“广告收入和有线电 视费收入”须提供广告合同文本及发票等相关凭证。“事业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 的专向补助收入”,须提供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上级单位提供的拨款证明文件。 依据:京国税发[2001]071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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