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的有关税收政策
录入时间:2005-06-30
785.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的有关税收政策 根据国务院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不能实行 与科研单位(科技企业)一致的税收政策。 对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以及其从事其他业务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 得税。 依据:
财税字[1995]100号
、京国税[1995]221号 (4)
上一篇:
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对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的相关政策
下一篇:
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的税收政策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