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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对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5-06-29
768.对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 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牛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 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 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依据:
财税[2000]097号
、
京国税所[2000]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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