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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事业单位投资收益处理
录入时间:2005-06-29
765.投资收益处理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从设立在经济特区等低税率地区下属单 位取得的应税收入,应按法定税率与实际税率之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差额。 依据:国税发[1999]65号、京国税[1999]09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税人从不存在地区性税率差 的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属于免税收入;从存在地区性税率差非100%控股 的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属于应税收入。纳税人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取得 的收入,须提供所属单位经税务部门认可的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以办理免税或税 款抵免手续。 依据:
京国税[1999]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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