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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资本化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5-05-16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6/2005信息】 问:《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 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财会[2003]第10号)规定:“固定资产装修 费用符合资本化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 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可使用年限两者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办法单独计 提折旧。如果下次装修时,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 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请问: (1)按照上述办法单独计提的折旧,如果期间较短(5年以内),折旧额可否 税前扣除? (2)下次装修时,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 业外支出,可否税前扣除,是否装修原值一次性转销涉及的房产税可否一并调整? 答:《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一条规 定,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按下列办法进行税务处理:若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应将 改良支出增加原价,通过折旧的方式扣除。若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应将改良支出作 为一项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在不少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此外,84号文件第二 十五条明确了固定资产的税务折旧年限。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颁布的文件进行会计处 理,按照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的办法计算税务折旧,某一会计年度的会计 折旧大于税务折旧,不得扣除,调增所得。反之,调减所得。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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