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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电力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录入时间:2005-04-25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5/2005信息】 619.电力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电力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企业提供确实记录和单据, 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执行。汇缴成员企业单独计算扣除业务招 待费的,汇缴企业不得再统一计提;汇缴企业统一计提扣除业务招待费的,可按所在 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办法分摊到汇缴成员企业,所属汇缴成员企业不得再单独 计算扣除。 依据:
国税发[1998]134号
、
京国税[1998]206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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