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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电力企业收取的基金的征免规定
录入时间:2005-04-25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5/2005信息】 615.电力企业收取的基金的征免 规定 电力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销售电力、热力产品时,随同电价向用户收取的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供、配电贴费,凡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 外财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凡未按规定纳入财政 预算内或预算外财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以及超过标准收取的上述基 金、费用和随电价收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并入企业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 得税。 依据:
国税发[1998]134号
、
京国税[1998]206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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