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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负利润是否还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5-04-25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5/2005信息】 问:我公司于1999年发生营业亏 损9万元,经过2000年和2001年弥补亏损4万元,2002年还留待弥补亏 损5万元。2002年1-4月我公司累计负利润3万元,5月份当月实现利润1万 元,1-5月累计利润是负2万元,按本人理解应该不用缴纳所得税,但当地地税局 却说要按当月利润即1万元缴纳所得税,请问是否正确?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期(分月或分季) 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对纳税人 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弥补的则是以年度计算的,也就是说,当上一个纳税年度发生亏 损并非在下个纳税年度中预缴税时必须进行弥补,而需等到下个纳税年度终了后,以 其应税所得进行弥补。所以有的征收单位对纳税人在预缴期内有应税所得的,仍然照 征所得税,待年度终了后才按规定进行弥补。当然,为了简化手续,也可以在预缴期 间,当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不达该弥补的亏损数额时,不予预征企业所得税。这些具体 的操作方法,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作出决定。这里必须强调指出:纳税人可在税前 弥补的亏损额,不是企业会计反映的亏损数额,而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 规定核定、调整后的数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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