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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分回利润要补税款吗
录入时间:2005-04-1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4/2005信息】 问:投资方企业A公司适用所得税税 率为33%,被投资方企业B公司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B公司的 所得税税率为2.31%。请问:A公司从B公司分回的利润是否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答: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另一种 是核定定额征收。B公司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属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2.31%应当是B公司的实际征收率,而不是所得税税率。根据推算可知,核定的 利润率为7%,其所得税税率仍是按33%计算(7%×33%=2.31%)。这 说明投资方与被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相等。因此,从被投资公司分回的利润无需 补缴税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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