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7-02-09
问:学校以30年经营权换取某纳税人投资建设学校食堂,请问:(1)该纳税人经营食堂收取的餐费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2)学校转让30年经营权是否要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若要,销售额如何确定(3)纳税人投资建设食堂是按建筑服务征税还是按转让不动产征税
答:(1)根据财税【2016】82号,对符合规定的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征税,销售额按建安成本减去30年后的不动产残值确定,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或无销售额的按照36号文第四十四条确定。(3)按照建筑服务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