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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工资小于合同约定金额,是否还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录入时间:2016-11-29

  问: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因员工个人原因造成实际支付工资小于合同约定金额,是否还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如果实际支付工资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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