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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跨期纳税义务营增之争

录入时间:2016-11-24

  本次营改增试点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开展,跨越这个时点的应税行为,就有可能在营业税和增值税纳税义务之间徘徊。应如何准确分辨营增之争,是纳税人疑问较多的方面。笔者认为,应根据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标准进行判定,在2616年5月1日前已经达到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缴纳营业税,否则,应缴纳增值税。
  一、营业税时期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标准
  1、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顺序
  ①应税行为发生前预收款(特定行为)
  ②应税行为开始后收讫营业收入款项
  ③应税行为开始后书面合同付款日期
  ④应税行为完成时
  特定行为: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租赁业劳务
  2、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原则
  (1)、基本原则——发生应税行为,且收讫款项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发生应税行为,且收讫款项——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两者缺一不可。
  比如,纳税人在3月份开始提供劳务派遣业税劳务,在2月份收取营业收入款项,在4月份收取营业收入款项。在2月份未发生应税行为,因此即使收款在2月份也无纳税义务,2月份收取的款项应在开始应税行为的3月份确定营业税纳税义务。
  在4月份已经开始应税行为,且已经收款,因此在4月份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这是基本原则,如果发生应税行为,但一直未收款,岂不是永远都没有纳税义务?还有一些在应税行为前需要预收款项的,比如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租赁业劳务,预收款与发生应税行为时间间隔可能较长,岂不耽误税款入库?
  因此,除了基本原则,还有以下两个判定标准。
  (2)、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注释:如果一直不收讫款项,按照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确定纳税义务时间,即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或应税行为完成的日期。
  (3)、特定行为的预收款方式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注释:只有上述列举的这些特定业务,才适用于预收款确定纳税义务原则,这些特定业务,即使在发生应税行为前,只要收到款项,也需确定纳税义务。
  三、举例说明如何运用上述原则
  以下,总结了实务中纳税人疑问较多,比较有代表性的几个问题
  例一:纳税人租赁自有房产,于2016年4月预收2016年6月-2016年12月期间房租。
  有观点认为,租期在营改增后,因此虽然在营改增前收取款项,也应缴纳增值税。
  分析:预收租金的,预收时确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因此该纳税人在2016年4月即已构成了营业税纳税义务,该业务应缴纳营业税。
  例二:某建筑企业,2016年2月签订工程合同并开始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在2016年7月完成20%进度。在2016年3月预收20%工程款.
  分析:提供建筑服务应在预收款时确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因此,2016年3月预收工程款时应缴纳营业税。
  例三: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6年3月开始预售房屋,收取房屋定金, 2017年12月交付房屋。
  分析:虽然交付房屋行为发生在营改增后,但该房屋定金作为预收款应缴纳营业税。
  例四:某建筑企业,2016年2月开始施工,2016年4月收取40%工程款,6月收取50%工程款。无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日期。
  分析:这属于在应税行为过程中收讫营业收入款项,4月份收取40%工程款应缴纳营业税,6月收取50%工程款应缴纳增值税。
  例五:物业公司,2016年7月收取2016年3月-12月物业费,与业主无正式书面合同。
  分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自3月开始,但3月未收讫款项,因此未达到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7月份收取的物业费,应缴纳增值税。
  例六:物业公司,2016年4月收取5-12月物业费,,与业主无正式书面合同。
  分析:物业公司自5月开始提供物业服务,因此4月份虽然收取款项,但未达到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应在5月份缴纳增值税。
  说明:实务中类似该种情况,很多物业公司预收的款项,已经缴纳了营业税或者已经开具了营业税发票,如果退营业税再缴纳增值税,可能难度不小,要注意理论与实操的区别。
  例七:劳务派遣公司, 合同约定2016年5月收取4月派遣费,实际上在2016年6月收取了4月派遣费。
  分析:2016年4月份,劳务派遣公司提供了派遣服务,但是未收讫款项,因此,无营业税纳税义务。应在合同约定收入日期5月份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
  例八:劳务派遣公司, 合同约定2016年4月收取3月派遣费,实际上在2016年7月收取了3月派遣费。
  分析:2016年3月份,劳务派遣公司提供了派遣服务,但是未收讫款项,因此,3月份无营业税纳税义务。4月份取得了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即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为4月份,因此应在4月份缴纳营业税。
  例九:建筑服务,在2016年4月份完工50%,5月份完工40%,合同约定按照完工进度付款,实际在 6月付工程款。
  分析:虽然在4、5月份未收取款项,但取得了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即合同日期为4月份和5月份,因此应在4月份缴纳营业税,5月份缴纳增值税。
  例十:建筑服务,在2016年4月份完工50%,5月份完工40%,7月份全部完工。无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一直未收取工程款。
  分析:应税行为已经发生,虽然未收讫营业收入款项,但取得了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即,无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以应税行为完成当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6年7月份完工时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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