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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销售发票究竟有哪些?

录入时间:2016-11-15

        导读:这个问题看似简易,可一直以来都是困扰征纳双方的“老大难”问题。究其原因,是现行文件自相矛盾,且一直没有官方的明确规定。近日,山东省国税局出台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明确了农产品销售发票的范围,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笔者先来点个赞! 
  曾经有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财务人员咨询,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笔者竟一时语塞。说能抵扣吧?财税〔2012〕75号有专门规定,并无此种发票;说不能抵扣吧?财税[2008]81号也有规定。先来看看现行文件规定: 
  【相关文件】 
  2012年9月27日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以下简称75文)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此文件的出台有点 “下位法规范上位法”的味道,且缩小了上位法界定的范围,加大了基层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 
  2008年6月24日出台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该文件并未明确依据何种发票抵扣。 
  山东省国税局2016年5月24日出台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以下简称指引七)十四、购入农产品抵扣问题。根据现行政策,现将购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梳理如下: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农产品销售发票 
  1.生产环节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批发零售环节 
  (1)纳税人批发零售蔬菜、鲜活肉蛋等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对不享受免税政策的批发、零售纳税人,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农产品收购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纳税人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业产品的应严格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对收购的货物非农业生产者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的,应要求销售方开具发票。 
  必须为山东省国税局这个接地气的指引点赞,它充分考虑了各方面因素,又不违反现行文件规定,明确了许多文件想明确却又未明确的问题。 
  首先,及时拓宽了75号文。指引七表明此文仅限定批发零售环节享受免税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并未对生产环节加以限定。 
  其次,完美呼应了81号文。81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并未明确依据何种发票抵扣,缺乏可操作性。指引七明确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再次,充分考虑了跨区收购开具发票的难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普通发票原则上仅限用票单位和个人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具。市级国税机关可以探索在本辖区范围内邮寄、携带、运输、开具普通发票的具体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简称1024号文)文件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而目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异地如何开具,并无详细操作流程,1024号文相关规定基本形同虚设。为切实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指引七增加了一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笔者理解此条规定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必须是农业生产者,二是销售自产免税农产品,三是自开或代开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三者缺一不可。 
  山东省国税局出台的指引七打通了联系基层、服务纳税人的“最后一公里”,既支持了农业生产,又解决了企业跨区收购开具发票的难题,更重要的是大大降低了基层税务机关执法风险,减少了征纳双方的税务争议,对“推进营改增试点,服务供给侧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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