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10-24
笔者在落实增值税优惠政策自查工作中发现,某小规模纳税人在“金三”系统申报2015年第三季度增值税时,《小规模纳税申报表》第4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填写2256.31元,在第6栏“(三)免税销售额”填写69834.95元,在第7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69834.95元,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67.69元,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22.56元,在第16栏“本期免税额”填写2095.05元,在17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2095.05元,第19栏“应纳税额合计”填写45.13元,第21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填写45.13元。明明季度收入2256.31+69834.95=72091.26(元)<90000元,怎么会出现税款呢?经进一步核实,原来该企业是到纳税服务厅上门申报的,由工作人员手工录入“金三”系统。查明原因后,及时退还了纳税人多缴的45.13元税款。
为认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网上申报系统相应进行了升级调整: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网报系统自动判断),当月销售额(含应税销售额、政策性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和固定资产处置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的(按季度申报为9万元),应将其中的应税销售额和固定资产处置销售额部分填入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栏次(不包括第2栏代开专用发票销售额),而第1、4栏不再填入数据。如果填入第1、4栏,保存时系统自动校验不通过;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网报系统自动判断),当月销售额(含应税销售额、政策性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和固定资产处置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的(按季度申报为9万元),应将其中的应税销售额和固定资产处置销售额部分填入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栏次(不包括第2栏代开专用发票销售额),而第1、4栏不再填入数据。如果填入第1、4栏,保存时系统自动校验不通过;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当月销售额已超过3万元的(按季申报为9万元),则根据销售额性质分别填入第1、4、9、10栏次,不再填入第7、8栏次。如果填入第7、8栏,保存时系统自动校验不通过。反观上例,因该企业本季度销售额小于9万元,正确的申报应该是第4行“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不应该填写数据,而应合并在第6栏“(三)免税销售额”和第7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均填写72091.26元,在第16栏“本期免税额”和第17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均填写2162.74元。
网上申报系统经过升级加入自动校验,不会出现这种对小微企业征税的低级错误,但目前“金三”系统并无强制逻辑审核,如果纳税人因故上门申报,工作人员要是对相关法规掌握不到位,手工录入申报表就会出现上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