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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1-02-10
【中华财税网2011-02-10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贵公司丢失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需要做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