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一般纳税人购黄金摆件可以要求开专用发票
录入时间:2009-05-04
【中华财税网2009/5/4信息】 问: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近日在一大型购物广场购买黄金摆件,对方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不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是否有权利要求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企业购买的黄金摆件属于消费品,不得要求其开具专用发票。
上一篇:
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库存需要补税吗?
下一篇:
增值税转型拉动投资呈现三大现象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