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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固定资产实现正常抵扣
录入时间:2009-04-13
【中华财税网2009/4/13信息】 2008年11月,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据财政部测算,此项改革财政减收1200亿元。这是我国历史上单项税制改革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随后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与购进原材料一样,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从销项税额中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也同时降低为3%。
从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核心内容是允许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可以在销项税金中抵扣,不仅避免了重复征税,还减小了增值税税基,减轻了企业的纳税负担,更能鼓励企业淘汰落后设备,积极购进技术含量高的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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