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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既要引导又要减负
录入时间:2009-04-08
【中华财税网2009/4/8信息】 根据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2009年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销售额标准下调,势必有大量的小型商贸企业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由于受我国目前商品流通领域的现状、经济结算手段、市场运行环境、纳税人不同资格间计税方法不同、现行税收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一些小型商贸企业进行一般纳税人认定后,存在税负加重的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小型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
强化纳税辅导,帮助企业规范纳税管理。对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要及时将现行法律、法规作详细讲解,指导企业准确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税款的计算、缴纳,降低纳税人因不会准确进行税收核算造成的税收违规风险。
完善现行管理制度。一是及时了解小型商贸企业纳税人的变化动态,准确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根据不同类型的经营情况制定有效措施进行管理。二是尽快出台小型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办法和管理措施。
针对目前小型商贸企业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在政策的制定中要切实考虑实际情况,做到既要引导纳税人积极认定,还要做到尽量减轻纳税人负担,同时还不能放松管理。一是允许核验纳税人认定前的起初库存,一次或是分期摊销抵扣,或是对存货核验后允许企业对此部分商品继续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征收,尽量减少纳税人负担,让纳税人积极申请认定。二是各地执行力度和进度应该一致,应加大对此类纳税人认定工作的执行力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认定。或者对达标企业的认定放宽一定的时间,限定在某时间前将达标企业认定由经济发达地向不发达地、大城市向小城镇层次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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