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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汇总缴纳报送的资料
录入时间:2009-02-18
【中华财税网2009/2/18信息】 问:我公司是顺德区某镇辖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现在其他镇分别开设了分公司,并已申请并通过审批由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我分公司是否办理了汇总缴税手续后,就不用再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任何资料?
答:增值税纳税人的总机构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时,除报送汇总申报资料外,还须填报《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销售清单》,总机构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在《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销售清单》上加盖受理章后,保存一份,其余退回企业。跨镇设立的分支机构应把每月加盖了征收章的《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销售清单》在季后第一个月月底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备案,分支机构逾期未报送备案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超过期限仍不报送的,按《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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