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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该如何缴税?
录入时间:2009-02-04
【中华财税网2009/2/4信息】 问:我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前段时间销售了原先由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自己使用过的一固定资产,请问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五条规定,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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