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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免税条件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大豆是否免税
录入时间:2008-11-14
【中华财税网2008/11/14信息】 问:符合免税条件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大豆是否免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的相关规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另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以及面粉、米、玉米面、玉米渣等;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因贵单位销售的大豆是油料植物,不属于粮食的范畴,因此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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