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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销售折让能否用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录入时间:2008-09-26
【中华财税网2008/9/26信息】 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发生销售折让,能否用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折让,不能用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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