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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税法如何划分?
录入时间:2008-09-12
【中华财税网2008/9/12信息】 问:我公司为大型煤炭企业,购置的大型设备较多,相应的大型设备消耗的配件,附属工具多数超过2000元,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税务机关认为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领用时应做进项税转出,而我公司认为应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不需做进项税转出,请问如何划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时细则第二十条解释,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前款所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综合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现行税法和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定义没有金额上的强制界限,但有一个使用时限一年(12个月)以上的条件,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资产状况决定该项资产应界定为固定资产还是低值易耗品。但按照增值税条例第十条和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我们理解贵公司购置的2000元以上消耗配件,且使用年限1年以上,即使在购进当期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且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但在配件实际领用于大型设备当期,还是得作为进项税额转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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