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出口企取得模具费是否需计提销项税额
录入时间:2008-09-08
【中华财税网2008/9/8信息】 依据《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代购货物行为,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上一篇:
增值税专业发票开具后发生销售退回应如何处理
下一篇:
销售合作社成员农产品免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