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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销售液化气业务购进液化气钢瓶取得专用发票进项税能否抵扣
录入时间:2008-09-02
【中华财税网2008/9/2信息】 液化气钢瓶属于商品包装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223号):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包装物租金……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单位销售液化气的钢瓶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应该征收增值税,购进液化气钢瓶取得的专用发票进项税可以抵扣。
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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