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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发票认证抵扣
录入时间:2008-08-25
【中华财税网2008/8/25信息】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单位在未收到对方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的情况下作废发票是不对的,应按正常发票补交税款,对方发票已认证抵扣,不能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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