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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退回商品是否直接开红字发票冲回
录入时间:2008-08-21
【中华财税网2008/8/21信息】 问:我单位于2007年6月销售产品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对方一直用各种理由拒付款项,经协商该批产品于2008年退回,发票联一并退回我单位,请问我单位是否可以直接开具红字发票冲回。如果当时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跨年是否允许开具红字发票?应该办理那些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因此,超过认证期专用发票,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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