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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煤的增值税税率
录入时间:2008-08-15
【中华财税网2008/8/15信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2号)规定: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三、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一)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从天然矿床中采选的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煅烧,焙烧和加工的产品。未经加工的建筑用天然材料,也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二)煤炭,是指直接从地下开采出来的原煤和经洗选,精选工序生产的洗煤,选煤。 在开采,洗选,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落地煤,石煤,手拣煤,风化煤,煤泥等,也属“煤炭”的征收范围。焦炭产品由于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增值税适用税率应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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