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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免税农用滴灌管要缴增值税吗
录入时间:2008-08-12
【中华财税网2008/8/12信息】 问:我是一家生产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前不久,税务机关在检查我公司的账簿后,指出我公司生产销售的免税农用滴灌管和其他应税产品收入混在一起,并通知要求我们就其生产销售的免税农用滴灌管补缴增值税。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对吗?
答:税务机关要求你公司补缴增值税是有依据的。为节约水资源,促进农业节水灌溉,发展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单独核算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应一律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出具报告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相关资质认定。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并没有将生产销售的免税农用滴灌管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准确核算免税农用滴灌管的收入,不能免税,应该对免税农用滴灌管的收入申报补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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