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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应税货物销货清单如何领取
录入时间:2008-08-06
【中华财税网2008/8/6信息】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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