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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录入时间:2008-07-28
【中华财税网2008/7/28信息】 问题:我单位是新认定的商业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中有化工产品,建材等,现在我公司购进一车汽油用于销售,已开具专用发票,请问,这属于未按照规定开发票吗? 是否有规定专用发票只能开具经营范围内列举的商品。有相关的具体文件吗?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您单位发生的业务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不得开具专票的范围,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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