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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赠品的价格确定
录入时间:2008-07-22
【中华财税网2008/7/22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223号)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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