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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地址变更的办理
录入时间:2008-07-11
【中华财税网2008/7/11信息】 1、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豫国税发[2005]267号):第三十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且属于存续经营的,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作变更处理。
(一)纳税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发生变更的;
(三)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住所或企业的经营地点发生变更的;
(四)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的;
(五)由于区划调整等非纳税人因素造成的主管税务机关变化的。存续经营是指企业的财务和会计核算在变更前后是连续的。
纳税人发生上述变更事项,不需变更纳税人识别号的,应于发生变更后的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变更审批表》;需要变更纳税人识别号的,应在发生变更后的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变更审批表》。
3、留抵税款可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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