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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收取罚息该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录入时间:2008-06-23
【中华财税网2008/6/23信息】 问题:一批货物销售由甲赊销给乙代理商,比如给予乙30天的帐期,到期时乙代理由于某种原因无法支付货款,而延后10左右支付,甲收取乙一定的罚息,则甲收取该笔罚息后应开专用发票给乙,甲该如何开具给乙公司,项目,数量及单价都该应如何开具
答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延期付款利息(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国税发[1993]150号,采取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因此,针对该问题,一般处理流程为甲应在30天帐期到期的当天,按合同约定价款开具专用发票,10天之后再视延期付款时限长短开具普通发票收取罚息,并计入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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