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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免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8-06-10
【中华财税网2008/6/10信息】 咨询:按照税务总局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被认定为免税后,其承担收储任务的粮食以顺价销售的可以免征增值税。但该企业2007年并未申请免税资格,2008年该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并取得免税资格,请问该企业以前收储的库存粮食销售时能否免征增值税?
解答:经请示,不能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第五条规定: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做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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