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来料加工收入享受的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8-06-03
【中华财税网2008/6/3信息】 问:我单位是一家以生产销售非消费税类应税货物为主营业务的福利企业,来料加工业务取得的收入是否能够享受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上一篇:
运输发票抵扣问题
下一篇:
丢失专用发票怎样解决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