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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开具单位和收款单位不一致
录入时间:2008-05-30
【中华财税网2008/5/30信息】 问:我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客户购我单位产品,发票已经开出。但是现在客户要求我单位重新开具发票(原来发票退回),发票名称变更为一融资租赁公司(合同也相应变更为我单位和融资租赁公司、客户三家共同签订),此事涉及我单位收款单位和开发票单位不一致(收款单位是客户,开具发票单位是融资租赁公司),我单位能否按照客户的要求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 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以,贵公司的收款方和发票接受方必须一致,您不能按照贵单位客户的要求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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