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增值税票抵扣问题
录入时间:2008-05-21
【中华财税网2008/5/21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现收到一张退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是可以抵扣销项税?账务上怎么处理?需不需要到税局去登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所以,贵单位必须根据收到的通知单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冲减销项。
上一篇:
增值税负数发票需填的表格
下一篇:
新一般纳税人发票抵扣问题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