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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票抵扣期限和要求
录入时间:2008-04-17
【中华财税网2008/4/17信息】 问:我们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票超过认证期限,还有其它的办法吗?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您的此张专票如已经超过认证期限,将无法再认证抵扣,也无法再开具红字发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视同普通发票来入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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