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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行业的增资税收怎么办理
录入时间:2008-04-14
【中华财税网2008/4/14信息】 问:废旧行业的增资税收怎么办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另请注意,废旧物资企业增值税免税企业所免的增值税记帐方式请按照财务制度办理;所免的增值税需要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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