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8-03-26
问:我公司主要生产工业、民用用汽,能不能适用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如果适用,当月税率为多少?
答:不适用该优惠政策。必须是利用三剩物属于文件列举的6种产品,包括“木(竹)纤维板”、“活性炭”等6种产品,不包括工业、民用用汽。
暖气、冷气、热气、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沼气等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率。
上一篇: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范围
下一篇: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问题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