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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无线上网卡”时一并销售的“资费卡”收入应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8-01-31
问:我是一家生产和销售“无线上网卡”的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于方便消费者的目的,在销售“无线上网卡”时,还同时销售中国联通的资费卡(注:资费卡就像手机充值卡一样的东西,里面预存有资费,使用无线上网卡上网时,需要插入该资费卡,才能上网。消费者凭资费卡就能享受中国联通提供的上网服务)。在购销方式上,采用了“买断方式”,即我公司先从中国联通以买断的方式购进资费卡 (联通向我公司开具发票),然后我司再将无线网卡和资费卡一并向市场出售,向买方开具发票。这种情况下,销售“资费卡”所取得的收入究竟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由于您企业销售中国联通的资费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属于兼营行为,所以应与销售“无线上网卡”分别核算,如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则一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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