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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中挪税收协定中“近海”一词含义问题的批复
(88)财税油政字第14号
录入时间:2001-09-29
1988年5月5日 (88)财税油政字第14号 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分局: 你局(88)财税油津政字第2号文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 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23条所称“近海”一词, 在我国是指我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我国海洋资源管辖的海域。南海 39/11区块和29/04区块属于上述海域范围。因此,挪威奇科地球物理公司 在华为39/11区块和29/04区块的地震测线提供技术服务,应按照中挪税收 协定第23条的规定判定征免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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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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