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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税收协定议定书
录入时间:2000-07-18
1986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 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时,双方同意下列规定应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本协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1974年8月2日签订 的海运协定第八条规定的执行。 二、对空运联合体斯勘的纳维亚航空公司适用本协定时,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三 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仅适用于斯勘的纳维亚航空公司中的挪威航空公司拥有股份相应 部分的利润。 三、挪威居民在空运联合体斯勘的纳维亚航空公司经营的从事国际运输的飞机上 受雇取得的报酬应仅在挪威征税。 四、本协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应理解为,缔约国一方给予该缔约国的重返回 国国民的任何特别税收优惠,也必须给予非该缔约国国民的缔约国另一方的国民。 五、虽有本协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 设有常设机构,缔约国另一方可以按照适用于本国国民公司的非分配利润的税率,对 该常设机构征税。 本议定书于1986年2月25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挪威文、中 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解释上遇有分歧时,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挪威王国政府 代 表 吴学谦(签字) 代 表 斯文·斯特雷(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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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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