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6]233号
颁布时间:2006-03-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综[200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防止社会不法人员假冒总局领导名义在税务系统进行诈骗活动的紧急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4年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