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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组发[2002]13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696号
颁布时间:2004-06-02
2004年6月2日 国税函[2004]6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最近,中组部在北京召开会议,部署了对1949年10月1日至所在地解放期 间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的工作。这项工作,体现了党中央、 国务院对老干部的关怀,是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的具体措施。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精神和贯彻落实意见通知如下: 一、照顾对象 中组发[2002]13文件中“1949年10月1日至所在地解放期间参加 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退休干 部”是指:1949年10月1日至所在地解放期间参加我党领导的地下游击武装、 地下党组织及党的秘密外围组织(经中组部审定的)的退休干部。 二、照顾办法 (一)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 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等十六个省区市按以下规定执行。 1.从2002年7月1日起,每月给予适当生活补助,补助的幅度掌握在月人 均100元至200元,补助后的实际收入水平,不高于当地同职级的离休人员。 2.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个人医药费负担过重的,给予适当照顾。 3.对生活不能自理等有特殊困难的,给予适当照顾。 (二)其余十五个省(区、市)的具体照顾办法如下: 1.符合照顾条件的退休干部每月适当给予生活补助,金额为每人每月200元。 补助后的实际收入水平高于当地离休干部的,按离休干部同等收入水平给予补助。 2.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个人医药费负担过重的,采用每年发给一次补助的 办法,金额为每人每年300元。 3.对有特殊困难生活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补助50-80元。 以上经费支出,由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自行解决。补助的具体标准按属地 化原则执行。 三、要求 (一)加强领导。对1949年10月1日至所在地解放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退 休干部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各级领导要从讲政治、讲大局、 讲稳定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兼顾,列入工作日程。 (二)严格确定照顾对象。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照顾对象的确认,一律以干部档 案中“文革”前的记载和组织确认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符合规定条件的,不要遗漏;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也不违规列入。 (三)规范审核程序,严格报批制度。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要有专人统计、 专人审核。照顾对象的确定,一般由老干部部门提出初步意见,人事部门逐级核对, 征求所在省(区、市)党委组织部意见,报总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汇总,经总局领导 审批、报中组部老干局会审后下发执行,并抄所在省(区、市)党委组织部备案。 (四)严格执行有关标准。生活补助的执行标准,要严格控制在标准之内不得随 意提高或降低。 (五)人事、老干部管理等部门要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积极稳妥地做好工作,并注意工作方法,防止引发新的矛盾。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这部 分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和教育他们增强大局观念、组织纪律观念和民主法 制观念,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于2004年6月底前将核对的情况报送总局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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