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的通知
国税发[1996]76号
颁布时间:1996-05-09
1996年5月9日 国税发[1996]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国发 [1996]12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 印发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监字[1996]26号)转发给你 们,并提出要求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清理检查的各项具 体要求,结合税务部门的实际情况,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这次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是按财务隶属关系进行的,各级国税局不仅要 做好本级的清理检查工作,还要加强对下属单位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各级税务机关 要有一位局领导负责,明确清理检查的职能部门,有关部门要配合协作。 三、清理检查工作采取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各级税务机关都要对照要 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 局可根据当地自查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抽查。 四、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报表要求,总局制定了1995年发 票和税务登记证的收费统计报表(附后),请你们如实填报。此外,各地国家税务局 存在的其他属于清理检查范围的项目、金额、批准收费机关、用途、问题和整改措施 等情况也一并汇总上报总局。以上报表和有关情况请于1996年6月30日前书面 报送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 附件:1965年发票和税务登记证收费情况(略) 附件1: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
附件2: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审计署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关于印发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 实施办法的通知
(1)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铁本税案”及有关税务人员责任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税务制服换装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