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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160号
颁布时间:2002-12-25
2002年12月25日 国税函[2002]1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理顺工作 关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国税发[1999]92号) 第四条的规定,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内部审计工作归口财务主管部门。各级国家税务局 要认真落实总局的规定,积极做好对本级及下一级国税局的内部审计工作。财务(计 财)部门是内部审计的职能部门,内部审计工作设在其他部门的地区,应按总局的规 定进行调整,统一由财务(计财)部门负责。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协调和配合,建立由财务、人事、监察等 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较好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 审计工作,由财务部门组织实施,人事、监察等部门参加。内审部门要按照制度规定, 积极开展审计工作,确保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审计作用。人事部门要结合干部管理和 监督的要求,提出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对象和重点,正确运用审计成果;监察部 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三、各省、市(地)级国家税务局应按有关规定配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负责本 级及下级国税局的审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从系统内聘请有财务审计经验、业务 素质较高的人员为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各地要加强对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 高业务水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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