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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法〔2014〕6号颁布时间:2014-08-08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10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