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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4〕438号颁布时间:2014-07-28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的通知》(税总函〔201429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工作的组织领导,纳税服务部门牵头负责,财务等部门协作配合,确保工作顺利完成。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场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4号)要求,统一标识的图案、颜色和字体等基础元素,标识中文字体使用“方正大黑简体”,英文字体使用“TimesNewRoman”。广州市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场所标识统一规范工作应于20141031日前完成,其他地市国税机关应于201412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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